今天是:
  •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邮箱|多点信息报送系统
  • 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委统战部工商经济处 2015-01-12 15:39:00

    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统发〔201463

     

     

    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统战部、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

    现将《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统战部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4814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以下简称“云南省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  评选表彰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迹,社会公认,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由省委统战部、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和省工商联(以下简称主办单位)联合组织,成立云南省优秀建设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云南省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确定云南省优秀建设者人选名单。云南省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各地推荐评选工作可参照成立相应机构或由相关对口评选单位负责。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人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范围。在全省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不含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国籍人士。已受过本项表彰的不再参与评选。

    第六条  推荐条件。云南省优秀建设者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做到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区和同行业中起到表率作用。

    私营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纳税,生产经营良好、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及时足额缴纳员工“五险一金”,企业党、工会和团组织健全并发挥较好作用。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二)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光彩事业、抗灾救灾、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公益慈善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参与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以及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和社会的信誉等方面表现优秀;

    (四)在其他方面做出贡献。

    对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要侧重于在专业成就、社会影响、社会形象等方面突出表现。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程序。

    (一)推荐申报。由所在地评选单位推荐,经综合评价,在人选所在县市区和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人选经同级党委统战部审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行业协会商会及个人可向企业所在地评选单位推荐申报。跨地区经营的人选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或注册地推荐申报。省工商联直属人选由省委统战部和省工商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省评选委员会推荐申报。

    (二)地方评审。州(市)评选单位对各地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研究提出拟上报人选和后备人选名单,经云南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通过,在州(市)党委机关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人选基本信息、免冠照片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人选经同级党委同意,有关领导签字后加盖州(市)级党委公章,报云南省评选委员会。

    私营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人选要经过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对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中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人选要按照本行业综合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其他方面人选由推荐单位按推荐条件进行考察,并征求所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意见。跨县(区)、州(市)经营的企业在上一级开展综合评价;跨州(市)经营的企业,推荐地和总部所在地不在一个地方的,需同时征求企业总部所在州(市)意见。综合评价工作要留存相关指标的原始档案备查。各项指标的评价结果由评价单位有关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确认。

    上报云南省评选委员会的材料包括:推荐报告、人选汇总表、申报审批表、综合评价材料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考察材料。

    (三)审批确定。云南省评选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进行为期7天公示,综合优选情况最终确定表彰名单。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人选经云南省评选委员会确定后,由主办单位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并授予“云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九条  已故且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符合云南省优秀建设者人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或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可追授称号。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条  评选表彰工作全程接受各级评审单位纪检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级评审机构应设立监督电话及信箱,及时回应举报申诉。各单位严禁以评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在人选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云南省评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云南省优秀建设者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委统战部牵头,主办单位共同管理。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吸纳优秀建设者参加培训、座谈及其他形式的重要活动,加强对他们先进事迹的宣传,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应撤销云南省优秀建设者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云南省优秀建设者称号;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党籍;

    (三)发生其他应撤销称号的严重问题。

    撤销称号由省委统战部提出意见,各主办单位会签同意后撤销,通知原推荐州(市)评选单位,并收回奖章、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主办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